楊某擅自收購煙葉案
2002年7月20日,某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一大隊接群眾舉報,在該市某棉麻倉庫存放有大量煙葉。次日上午,該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會同該市公安局經(jīng)濟犯罪偵查支隊公安人員對舉報地點實施突擊檢查,當場查獲煙葉100包(每包150斤)。該倉庫保管員王某在現(xiàn)場交待,該倉庫從2001年3月份開始由棉麻公司出租給了一名叫楊某的個體戶使用,其他具體情況不清。該市煙草專賣局現(xiàn)場對該批煙葉進行了扣押。2002年7月21日,該局對此案立案調(diào)查。經(jīng)過調(diào)查認定:該批煙葉是2001年9月份,楊某從該市所轄的A縣農(nóng)民手中收購的,每包(擔)39元,共計3900元,其收購煙葉無任何合法手續(xù),也未經(jīng)任何部門批準。該局對所查扣的煙葉進行抽樣,填寫檢測申請表,經(jīng)當事人楊某確認并簽字后,封存送省煙草質檢站檢測,結果系名晾曬煙。該市煙草專賣局認定此案當事人為楊某,楊某擅自收購煙葉的行為違反了《煙草專賣法》第三十條,依據(jù)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四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給予總案值3900元50%罰款即1950元,同時根據(jù)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以27.3元/擔的價格進行收購。
(一)主體:
1、處罰主體合法。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。
2、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。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,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。
(二)事實和證據(jù):事實基本清楚,證據(jù)較為充分。
1、當事人擅自收購煙葉事實基本清楚;
2、取得的證據(jù)合法、有效,基本上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;
(三)定性:定性準確。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,并且有法律、法規(guī)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
(四)適用法律:適用法律條款不正確,處理不適當。本案中擅自收購煙葉已經(jīng)超過1000公斤,應依照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(guī)定,將擅自收購的7500公斤煙葉予以沒收。
(五)程序基本合法,但在處罰階段,沒有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。
(六)其他:本案最大的問題出現(xiàn)在適用法律條款不正確,處理不適當。